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
鄭勝智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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