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2281號
KSEV,90,雄簡,2281,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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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
        鄭勝智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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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