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440號
TCDM,101,易,1440,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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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
偵字第50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聖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吸食器壹組(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 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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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