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四號
被上訴人 甲○○○昱順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二千五百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三十九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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