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83號
TCDM,101,交簡,83,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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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連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
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80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5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連琦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連琦於民國99年10月1日晚間2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1818-JS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豐原區○○○路經成功路 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圓環西路與豐社路交叉路口前時, 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標誌之規定,不得超速行駛,並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地況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 有蔡栢權酒後(其抽血酒精濃度值達247.6MG/DL,換算呼氣 酒精濃度值高達1.238MG/L)騎駛車牌號碼XG9-997號重型機 車,沿豐社路由西往東方向,闖越豐社路與圓環西路口紅燈 號誌,由豐社路口駛出左轉圓環西路往北向成功路方向行駛 ,江連琦因煞車不及,致其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頭撞上蔡栢權 騎乘機車車身,蔡栢權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四肢 擦挫傷、第五、六節頸椎創傷性脊椎滑脫症等傷害。嗣經送 醫急救,嗣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先行原因:頸椎 手術及感染、車禍致頸椎損傷)而於99年11月26日上午7時 30分不治死亡。江連琦於事故發生後停留於現場,並於處理 員警到場尚未知悉肇事人時,向警員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調 查及裁判。
二、證據名稱:
㈠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1年度交易 字第316號案卷審判筆錄)、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證人尤定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㈡書證方面: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現場照片、(改制前)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筆錄、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勘(相)驗筆錄、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對被害人蔡栢權施以抽血檢驗結果報 告、(改制前)臺中縣警察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觀察紀錄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100年3月2日中車鑑字第1000001166號函送中市車鑑字第100 0110號鑑定意見書、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 100年5月2日覆議字第1006201636號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其於肇 事後報警處理,且留在現場,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前 往處理之警員自首告知其係駕車肇事者,進而接受裁判,業 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並有(改制前)臺中縣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相驗卷 第27頁),核符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予以減輕 其刑。爰審酌本件事故係因被害人蔡栢權在飲酒後已不能安 全駕駛狀態下,仍駕駛機車在夜間違規闖紅燈並逆向斜切駛 入被告所駕駛汽車直行方向之內側車道前方,屬有重大違規 及駕駛過失,而被告駕車依交通號誌指示綠燈前行,但違規 超速行駛,致發現被害人違規闖紅燈時,雖緊急煞車向左偏 行仍不及而撞及機車,被告應注意依規定速限行車,且能注 意而不注意,致對於被害人之違規行為不及防範及採取迴避 措施,雖仍應負過失之責任,然其過失程度顯然較輕,惟被 告未能全然善盡注意義務,造成被害人蔡栢權傷後延醫不治 ,為無可回復之寶貴人命損失,並致被害人家屬承受喪失至 親之痛苦,哀慟逾恆,而被告事後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 解,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以及被告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見交通事故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 載,相驗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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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