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327號
TCDM,101,交易,327,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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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琴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17時11分 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JZ2-293號重型機車(附載未成年人 陳○恩陳○茵),沿臺中市○○區○○路2段由東往西方 向行駛,於行經雅環路2段與學府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學府路 時,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左轉學府路,不慎與適時由黃政堯所騎乘、同行直行在左 側之車牌號碼965-JHA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政堯人車 倒地,受有右上肢、右足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黃政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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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