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317號
TCDM,101,交易,317,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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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瓊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4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瓊徵於民國100 年12月17日下午6 時 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H8-2012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 屯區○○○○道路往市政路方向行駛至北上7.7 公里前,原 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適有告訴人薛富仰駕駛車牌號碼M7-5171 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告訴人陳麗惠,沿中彰快速道路與被告黃瓊徵同向行駛至 上開處所,因該處車輛回堵,故於該處外側快車道停等。被 告黃瓊徵即因上開疏失,未能提早注意告訴人薛富仰駕駛之 上開車輛已處於停等之狀態,致其於內側車道切入外側車道 後,發現告訴人薛富仰上開車輛時已煞車不及,其駕駛之車 輛即追撞告訴人薛富仰駕駛之車輛,致告訴人薛富仰受有頸 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陳麗惠受有左眼挫傷、頸部挫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黃瓊徵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黃瓊徵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薛富仰 、陳麗惠調解成立,告訴人薛富仰、陳麗惠並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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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