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家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家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切股 101年度毒偵字第589號
被 告 石家瑜 女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社頭鄉張厝一巷26弄14號
居臺中市○○○街39巷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家瑜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月29日 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MDMA之犯意,於100年9月16日凌晨0時40分許採尿前4日內某 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MDMA加入飲料後再服用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100年9月15日23時 46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某處盤查,並徵其同意 採尿送驗,結果呈MDA、MDMA陽性反應。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家瑜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 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捷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維晨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