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355號
TCDM,100,訴,3355,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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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5號
101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文君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被 告 李玠儒


選任辯護人 謝岦峻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張家榮



4樓
張朝政



黃建芳



沈建賢


張志偉



王克華


邱俊明


吳維熊


戴元逸


王昭鑒


追加被告 馮啟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647、19785、23141號)及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1549號),被告梅文君李玠儒、張家榮、張朝
政、黃建芳沈建賢、張志偉、王克華邱俊明吳維熊、戴元
逸、王昭鑒及追加被告馮啟彰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追加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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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