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政豪
陳嘉珣
共 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吳俊明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黃俊維
指定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6號宣告刑欄內「扣案之藥鏟夾鍊袋壹包」均更正為「扣案之夾鍊袋壹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6號宣告刑欄內誤 載為「扣案之藥鏟夾鍊袋壹包」部分,均更正為「扣案之夾 鍊袋壹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