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沈冠名
上聲請人沈冠名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沈冠名與聲請狀之聲請人不符,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
確,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
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倘聲請狀有誤,則補正更
正之聲請狀,並蓋明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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