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國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5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國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蕭國標係位於臺中市○○區○○路3段69號之「太子悅養生 會館」之推拿師,緣已成年之A女(代號0000000000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友人侯均濃、陳乙鳳約於民國100年5月 29 日23時餘許一起至上址「太子悅養生會館」,A女之友人 原欲代A女指定代號8號之推拿師為A女從事全身按摩,適因8 號推拿師休假,乃改由店方指派之6號推拿師蕭國標為A女從 事全身按摩(A女購買消費時段為2小時即100年5月30日凌晨 零時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許止),蕭國標旋至該店內210號房 內向A女表示其為6號推拿師負責為A女為全身按摩,A女換上 店家所提供之和服及短褲後即臉部朝下趴在按摩床上,蕭國 標為A女從事背部按摩約30分鐘後,竟未詢問A女即擅自將A 女之短褲及內褲均褪至A女臀部下方,A女心中雖覺不舒服, 惟誤以為係按摩要按到很徹底之一般程序乃未予以反應,旋 因蕭國標以雙手按摩A女右大腿內、外側時,A女內褲位置卡 到按摩範圍,A女乃詢問蕭國標其內褲是否應換下來僅著店 家準備之短褲與外袍等語,詎蕭國標明知依按摩常規及「太 子悅養生會館」規定均不得按摩客人鼠蹊部,竟基於強制性 交之犯意,先向A女稱「對」等語,且未告知A女即擅自將A 女之外褲及短褲一起脫掉,並違反A女之意願,妨害A女性自 主決定權之意思自由,先於按摩A女大腿內側鼠蹊部時故意 碰觸A女下體陰唇部位,A女雖心覺奇怪惟認蕭國標應係不小 心碰觸乃僅以身體閃避,俟背部按摩結束要按摩身體正面時 ,因A女要求穿上短褲,蕭國標乃直接幫A女穿上短褲(當時 仍未著內褲)並繼續幫A女按摩,蕭國標旋復基於上開違反A 女意願而強制性交之犯意,先將手伸進A女短褲內故意在A女 下體周圍之大腿內側及鼠蹊部按摩,A女因不清楚正常按摩 情形而未及時加以抗拒,蕭國標隨即擅自強將手指插入A女 陰道內(A女陰道5點鐘方向因此有0.2公分新撕裂傷),而違 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A女因此受到驚嚇 乃即坐起大喊「(你)在幹嘛」並即哭著衝出210室向櫃檯人 員詢問同行友人在何包廂,旋並即撥打電話予同行友人侯均
濃求助,嗣因蕭國標否認上情,且店家人員表示主管翌日會 回覆其等如何處理,其等乃由陳乙鳳刷卡付費後一同去找A 女男友黃○○(詳卷,下稱黃男),再一起回上址店內查詢得 知6號推拿師即蕭國標之姓名資料後報警處理,而為警查悉 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從事業務之人 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 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 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 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 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 。而醫院診斷證明書係病患就診或就醫,醫師就其診斷治療 病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書,醫師法第17條規定,醫師如無 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醫師係從事醫療 業務之人,病患如純為查明病因並以接受治療為目的,而到 醫療院所就醫診治,醫師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該病患 所為醫療行為,於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 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自該當於上開條款所 指之證明文書。如為特定之目的(如訴訟之用)而就醫,醫 師為其診療,應病患之要求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因其所記載 之內容,具有個案性質,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且不符上開條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自不得為證據。 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 ,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第3項「第1項驗 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之規定,依同法第6條、第11條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治性侵 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 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屬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因此, 本案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偵卷第14頁證物袋內),係醫師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條、同法第10條第1、3項及同法第11條等特別規定,為保 護被害人權益而對其驗傷及取證所製作,醫師如出具與事實 不符之診斷書,最重尚得依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廢止其醫
師證書,足以擔保該診斷書之正確性,故屬傳聞證據之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 人、被告蕭國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 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蕭國標固對於上揭其為A女從事全身按摩服務時有 故意以手碰觸A女之下體及其手指插入A女陰道後,A女隨即 大喊「(你)在幹嘛」並哭著跑出包廂去找A女同行友人;及 依常規及依「太子悅養生會館」規定均不得按摩女客鼠蹊部 等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於最後審 理期日辯稱:整個案件過程中大部分重點A女沒有講,伊之 前也沒有講,伊確實有用手指侵入A女的陰道,但只有1秒鐘 。伊在按摩過程中,A女係趴著且赤裸下體,一開始伊有不 小心碰到A女下體2次,伊並有問A女是否還好,A女說OK沒有 關係,伊即故意繼續撫摸A女下體約10分鐘,A女均有讓伊摸 且均未說話,且因伊係用精油按摩,並曾拿熱毛巾將A女下 體擦乾淨。俟要翻正面時,伊問A女要不要把褲子穿起來,A 女說內褲不用穿,只要穿店裡的和服即可,伊即繼續用精油 按摩A女的腹部10秒鐘,再按摩A女的大腿與小腿,再回到A 女的鼠蹊部按摩並按摩A女下體即陰部外面10幾分鐘,後來A 女的下體抽搐的很厲害,且A女的下體一直吸吮伊手指頭, 然後伊手指頭就被A女的陰道吸吮進去1秒鐘,伊就趕快抽出 來,就這樣子就結束了。而伊一抽出手指A女即哭著說伊欺 負她並去找她的朋友,後面過程即如同A女及其他證人所述 。此外,其實整個案子主導權在A女的男友黃男,黃男打電
話恐嚇伊,他的意思是要伊拿錢出來處理,後來伊不理黃男 ,他們5點多才去報案,8點多才去驗傷云云。惟查:(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A女於100年5月30日詢中(見警卷第 8-14頁)、100年9月27日警詢中(影本見本院卷第29-32頁, 正本見本院外放之證物袋內))、偵查中(見偵卷第9-10頁)及 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02頁背栽-113頁背面)證述綦詳,核與 證人侯均濃於警詢中(見警卷第12-18頁、本院卷第33-35頁) 、偵查中(見偵卷第11頁)、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23-126頁) ;證人陳乙鳳於警詢(見警卷第19-21頁)及偵查中(見偵卷第 11-12頁);證人即「太子悅養生會館」主任李耀宗於警詢中 (見警卷第29-32頁)、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13頁背面-119頁 背面);證人即「太子悅養生會館」店長莊寶順於警詢中(見 警卷第33-34頁、本院卷第33-35頁);證人即「太子悅養生 會館」現場服務人員徐華飾於警詢中(見警卷第25-27頁); 證人即A女男友黃男於警詢(見警卷第22-24頁)及偵查中(見 偵卷第10頁背面-11頁)證述情節相符,並與被告於最後一次 審理中直承:伊為A女從事全身按摩服務時有以手碰觸A女之 下體,亦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A女隨即哭著跑出包廂找A 女同行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正背面、158頁-159頁背 面)相吻合。此外,復有警察職務報告書(見警卷第35)、太 子悅養生會館現場照片19張(見警卷第36-45頁)、A女所繪 之現場平面圖1紙(見警卷第46頁)、警察職務報告書及A女 於太子悅養生會館所穿之和服衣褲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7-19 頁)、被告所指大腿內側之大腿筋位置照片2張(見偵卷第2 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函及職務報告書(說明2 樓走道無監視設備,見本院卷第14-25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函檢附之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說明A女至第六 分局報案情形,見本院卷第26-27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表(受話人侯均濃,見本院卷第46頁)、電話通聯紀錄(影本 見本院卷第62-67頁,正本見本院外放之證物袋內)、電話使 用人資料(見本院外放之證物袋內)、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影本見本院卷第68-69頁,正本見偵卷第29頁證物 袋內)、刷卡簽帳單影本1張(見本院卷第79頁)及大眾銀行10 1年3月3日眾營消審密字第1010001920號函檢附之陳乙鳳申 辦信用卡資料與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見本院卷第147頁至148 頁背面)在卷可稽,足證證人A女證述情節確與事實相符,堪 可採信。又證人A女於警詢中係證稱:「..(被告)又繼續幫 我按摩,在幫我按摩時他把手伸進我的短褲裡按摩,一直按 到快到下體的地方,故意在我下體周圍按摩,讓我覺得他是 在按摩,但是我心裡很不舒服,忽然他就把他的手指插入我
的下體裡面(時間約2至3秒左右),我就整個人嚇了一跳, 跑出包廂,去詢問服務人員我朋友在哪個包廂?..。」等語 ,有證人A女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1頁),警察於 詢問被告時所設之提問「被害人給你推拿全身時,你有無趁 機撫摸被害人下體或利用被害人未穿內褲之機會以推拿之便 對被害人下體(指陰部附近)周圍部位撫摸及以手指插入被害 人陰道抽動約1-3秒鐘呢?」云云(見警卷第6頁),其中有關 「抽動約1-3秒鐘」云云既非A女之證述內容,尚難以此指稱A 女之證述有所不符,附此指明。
(二)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云云。然查:1、①被告於100年5月31日警詢中係辯稱:「(在該房內推拿被害 人全身時有無發生何事?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都沒有發生 何事,並且我問被害人這樣力道可以嗎?被害人回答我說: 『她每天都站著工作有時候都會加班到24時多所以全身都很 不舒服,而且又有水腫跟氣結得現象』。期間與她一起來館 的女友人有進入210號房,被害人就開口請她的女友人出去, 之後我就一直幫被害人做全身推拿至結束。」、「(推拿被害 人時間多久?)2個小時。」、「(推拿中被害人是否有自己脫 掉內褲?)被害人推拿中沒有自行脫掉內褲,是推拿中被害人 主動要求說:「穿著內褲推拿身體上臀部很不舒服」然後叫 我幫她脫掉內褲把和褲穿上去再繼續推拿。」、「(你對被害 人推拿全身包含那些部位?請詳述?)包括手部、肩頸部位、 背部、屁股上臀部、大腿後側、小腿後側、正面腹部約10 秒 鐘、正面大腿、正面小腿等部位。」、「(被害人給你推拿全 身時,你有無趁機撫摸被害人下體或利用被害人未穿內褲之 機會以推拿之便對被害人下體(指陰部附近)周圍部位撫摸及 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抽動約1-3秒鐘呢?)沒有。」、「(既 然沒有被害人為何會於本隊警訊筆錄中如此指陳你有上記不 法行為?你做何解釋?)不清楚被害人為何如此指陳我不法行 為,因為2個小時的全身推拿時間她都無異狀也沒有講什麼話 或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為何2個小時時間結束後她才直接跑 到樓下叫她同行的男友人上來2樓表示說我對她騷擾。」、「 (有何補充意見?)當初幹部跟他們溝通後他們就付錢離開, 我當天(30)日早上5點22分我有接電話不知是何人打給我的電 話說要我立刻出來解決,否則的話叫我馬上搬家,不然的話 要到我家去找我口氣不良類似恐嚇語氣。該電話為0982..(詳 卷)。」云云(見警卷第4-7頁);②被告於100年8月17日偵查 中辯稱:「(你之前警詢中所述是否屬實?)實在。」、「(那 為何被害人按摩時間還沒有完成,就離開包廂?)已經完成了 ,一次的按摩時間是2個小時我說我要去拿毛巾,她就往樓下
走。」、「(你有看到她哭著離開?)『好像有』,後來我主 管就跟他們談,但我不知道他們談什麼。」、「(你從事按摩 的工作多久了?)12年。」、「(你從事按摩的經歷裡面有需 要女性客戶脫掉內褲的嗎?)有,我有遇過2、3位,是她們主 動說穿著不舒服,卡在屁股的中間,要求不要穿。」、「(你 說之前女性客戶是否是一開始就脫掉,或是後來才脫?)有的 一開始就脫,有的是做到一半才脫。」、「(之前女性客戶脫 掉內褲的,是你幫她們脫還是她們自己脫?)之前都是她們自 已脫。」、「(本件被害人的內褲是誰脫的?)我。」、「(為 何是你幫她脫的?)因為她趴著不好脫,而且是她自己說不要 穿的。」、「(那你在脫掉本件被害人的內褲之後,當時是否 有看到她的陰部?)沒有看的很清楚。」、「(本件告訴人脫 掉內褲之後,經過多久才翻過來?)經過一個多小時之後,我 按摩完她臀部及腿部之後,我準備要叫她翻正面之後,我有 問她說要不要穿,她考慮了3秒鐘之後,她說她穿和褲就好, 所以我才幫她穿上和褲,那時她的背部有蓋毯子。」、「(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從她脫掉內褲開始就脫掉和褲了?)是。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告訴人有1個多小時的時間是光 著下半身讓你按摩?)是,但是我在她背部及臀部有幫她蓋毯 子。」、「(你幫告訴人按摩大腿是否有按到她的鼠蹊部附近 ?)有,因為她說她腿部會痠。」、「(她說腿部會痠有需要 按到鼠蹊部附近嗎?)有,因為2個大腿內側的筋,工作久站 會很痠,而且告訴人有氣結,所以就是要按及推。」、「(對 於告訴人檢傷的結果,她的陰道的內部有受傷,有無意見?) 不知道,報紙有寫有0.2公分的撕裂傷,我不知道她的傷勢是 怎麼來的。」、「(你之前所從事的按摩工作,如果女性客戶 表示大腿痠的話,你是否也都一樣都幫她們按摩鼠蹊部的位 置?)『是』。」、「(按這麼敏感的位置,不怕會有糾紛嗎 ?)『那不會敏感,那是按摩一定要按到的地方』。」、「( 當時告訴人沒有穿內褲,而你還去按她陰部旁邊的大腿筋, 不會因此去碰到她的陰部嗎?)不會,我推拿的手法是由上往 下,如果由下往上就會碰到。」、「(對於有證人指稱依照按 摩的慣例,根本不會按到女性客戶的鼠蹊部的旁邊,有無意 見?)大部分都會。」、「(後來你將告訴人翻正之後,是否 有將她的腳跨在你的大腿上按摩?)沒有,她是躺著,我用手 肘幫她按摩。」、「(告訴人有沒有說她是第一次按摩?)忘 記了。」、「(有沒有其他陳述?)告訴人指定要男師,而且 要強壯的,因為她說她很不舒服,要力道夠的,而且在我按 了1個小時又10幾分鐘以後,告訴人有一個女同伴到我的廂房 裡面,告訴人都沒有跟她說什麼就請她離開,而且在幫她按
摩2個小時的過程,她1句話都沒講,後來有自稱她的男友的 人還有打電話恐嚇我。」云云(見偵卷第21-23頁);③於本院 10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中辯稱:「內褲是我幫A女脫的沒錯 ,但是是A女叫我幫她脫的,本來我是用一般精油幫她按摩, 從開始到結束,我有跟她提說如果有太輕或太重或覺得不舒 服的地方要講,而且一開始是A女她指定要男士服務,剛好輪 到我,就由我負責服務,過程中我問她好幾次,有不舒服的 地方要說,她都說OK,『包括我可能有稍微碰觸到她的私處 外側』,她都沒有反應,都說OK沒事,所以從頭到尾2個小時 時間到了,她才掀開覆蓋她身上的毛巾走到樓下,我說你要 去哪裏,她說找朋友,然後我們主任就跟她說她的朋友在樓 上的化妝室,不在樓下。A女就告訴她朋友說我對不起她,我 按了不該按的地方,然後我們主管跟她溝通之後,她就刷卡 走了,溝通的內容我就不清楚,她們走了之後,『大概4點多 』,還有帶1個黃男到公司拿我的資料,但我已經走了,是後 來公司告訴我的,後來那個黃男在同一天凌晨5點多打電話給 我,要我馬上出來處理,如果不出來處理的話,他知道我的 地址,要抄到我家,用臺語說的,不然你半夜馬上搬家,我 拒絕馬上出去處理,我們主管說他們來意不善,不要理他。 」、「(你是否記得當天是幾點開始服務?)12點45分開始先 作泡腳,應該是2點結束,因為當天有延遲10幾分鐘,因為有 先跟客人泡腳。」、「(當天A女是消費2小時的全身指壓,為 何是2點結束?)應該是11點45分開始,我剛才記錯了,後改 稱:講錯了。」、「(A女當天消費金額多少?)1800元。」、 「(當天A女可以得到服務為何?)先泡腳但不算時間,泡腳約 10分鐘左右,泡腳同時作肩頸也是不算時間,當天經約15分 鐘的泡腳跟肩頸按摩,所以從零時開始才進入包廂開始計時 服務。」、「(一般2小時全身指壓服務內容為何?)讓客人趴 著,從頸部、肩膀、背部、推油之後熱敷,熱敷背部之後開 始按腿部,腿部都用精油推,推大腿外側、內側,還有背側 ,這樣就1個多小時,用剛才熱敷的毛巾,幫客人全身擦乾淨 ,然後就翻正面,幫她推腹部10秒鐘,然後換大腿內側,還 有上面,小腿,就這樣子。」、「(你從事這個全身指壓多久 ?)12年了。」、「(遇到女客人你們是否會避免去碰觸客人 私密部位?)『不會』。」、「(所以你幫女客人全身指壓都 會碰觸到她陰部?)不會。」、「(為什麼不會?)因為碰到陰 部是不對的。」、「(因為碰到陰部是不對,就不會碰到?) 『會儘量避免』。」、「(你都如何避免?)就不要按陰部的 地方。」、「(你那天到底有無碰觸到A女的陰部?)『有』, 碰到陰部的側邊,旁邊、周圍。」、「(你當天有無儘量避免
碰到A女的陰部?)有,但還是稍微碰到。」、「(你怎麼知道 你有稍微碰到A女的陰部?)就幫她按鼠蹊部的部分周圍,怎 麼知道我也不會解釋。」、「(當天你有告訴A女服務結束了 嗎?)我說時間到了。」、「(包廂內有時鐘嗎?)有。」、「 (你是看到幾點,知時間到了?)那時候是1點56、57分,我準 備拿毛巾去幫她擦大腿部分。」、「(所以你是1點56、57分 時才準備要去拿毛巾幫她擦大腿?)對,那時候她就起來了。 」、「(你才準備要去拿毛巾幫她擦大腿,為何跟她說時間到 了?)因為擦大腿只要1、2分鐘。」、「(從進入包廂開始一 直到你告訴A女時間到了,A女起來為止,A女有無使用手機? )沒有。」、「(從A女起來到她離開包廂這段時間她有無使用 手機?)沒有。」、「(男按摩師幫女客人作全身指壓,一定 會去按摩她的鼠蹊部部位?)『不一定』。」、「(一般女客 人在什麼情況下會去按摩她的鼠蹊部部位?)大部分都是工作 因素站很久,腳痠而且腿部漲氣,『才會去按摩鼠蹊部』。 」、「(A女你那天有無按摩她的鼠蹊部?)有,因為她說她從 早上站到晚上12點,都站著工作,她作化驗師,每天全身不 舒服。」、「(A女起來時她的表情如何?)我沒有看到。」 、「(她離開包廂的速度為何?)一般走路,走到樓下一樓樓 梯階那邊找櫃檯說要找她朋友。」、「(全身指壓過程你有無 跟A女聊天?)在包廂內時很少,幾乎沒有聊天。」、「(全身 指壓過程中你跟A女有無不愉快?)沒有。」、「..A女2點多 走,為何5、6點才去報警,8點多才去驗傷,這過程有可疑之 處,她可能脅迫我不成才去報案的,她要我出現,我堅持不 要,她才去報案的。」、「(你以前幫女客人作全身指壓,有 無碰觸過女客人的陰部?)沒有,A女是第一次,但只有碰觸 到週邊。」云云(見本院卷第49-53頁);④於101年1月5日審 理中A女結證完畢後,被告猶當庭辯稱:「(對證人A女之證言 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我不知道怎麼問 ,但在按摩過程中,我可能這樣滑過去,我沒有刻意插入。 」、「(對證人李耀宗之證言有何意見?)當時我跟A女說時間 已經到了,證人說時間還沒有到,還有10幾分鐘,時間證人 可能搞錯了,因為證人不只顧1個客人而已,我們客人量很多 。」、「(對證人侯均濃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侯均濃如果按腳是1小時再加上身體1小時半,等於是2小 時半,我是單純按身體2小時,所以證人的時間一定是超過我 的,而且證人剛才說是1點40分,我的通聯記錄是1點53分, 又差了10幾分鐘,證人講的時間有誤差,他們同時去要我的 資料,公司告訴他們我的電話,我是聽李耀宗說他們有去拿 我的資料,所以5點22分黃國書有打電話給我,並恐嚇我,叫
我馬上出來,叫我馬上搬家,不然要到我家去,這些話語。 云云(見本院卷第113頁、119頁、127頁)。2、然查,證人A女於偵查中即堅稱:「(對於被告在警詢中辯稱 ,當初在2個小時的推拿時間內,妳並沒有對他有何不滿意的 地方,而是在2個小時結束之後,才跑到樓下說他對妳騷擾, 他也不知道為何妳會這樣說,有無意見?)有意見,我們沒有 把時間按滿,我朋友他有刷卡記錄可以證明。」等語(見偵卷 第10頁背面),嗣於審理中復明確結證稱:「(被告說是妳主 動要求他加強按摩妳鼠蹊部的部分?)我沒有這樣講,我從來 沒有這樣講過。(證人A女在哭泣,情緒激動)」、「審判長 諭知A女情緒激動,暫休庭5分鐘,諭請本院女法警進入證人 指認室陪同被害人。」、「「(被告是插進去隨即抽出來,還 是有前後移動的情形?)他插進去我馬上嚇到,我就馬上起來 罵他說你在幹嘛,我就直接衝出去了。」、「(所以沒有前後 抽動的情形?)沒有。」、「(妳向被告說你在幹什麼時,他 怎麼說?)他看著我,他沒有講話,我就趕快衣服穿著,我就 趕快衝出去了。」、「(根據被告說他是通知妳按摩時間到了 ,妳才起身離開的,沒有跟他提妳剛才那一段?)並沒有,我 有講,他手指頭放進來的時候,我就跟他說你在幹嘛,我就 馬上起來跑出去了。(證人A女情緒激動)」、「(妳當時出 包廂,第一個找的對象是何人?)我朋友侯均濃。」、「(妳 當時如何找到侯均濃的?)我出來先看到店內一個女服務人員 ,我問她說我朋友在哪裡,她當下不跟我說我朋友在哪裡, 她只有說發生什麼事情跟她講,我說我不要,我要先找到我 朋友,然後我跑到樓下沒有看到我朋友,我又跑上來,當時 出包廂的時候,我沒有把我的包包拿出來,我就馬上跑回去 包廂把我的包包拿出來,然後打電話給我朋友,他跟我說他 在廁所,我就馬上跑去廁所找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 背面-105頁、110頁背面-111頁),核與證人徐華飾於警詢中 證稱:「..被害人跟我們裡面的服務人員講說要做身體經絡 推拿,之後他們就各自按摩,後來快將近2個鐘頭,被害人就 從2樓210按摩室跑到大廳櫃檯前,說要找她朋友,我問什麼 事,被害人就一直向我說要找她朋友,..。」、「(被害人至 櫃檯找妳時身穿何衣褲?衣褲是否整齊?被害人精神狀態為 何?)身穿我店內的和服,被害人當時上衣是反穿帶子鬆鬆的 褲子有穿和服,就很激動的一直說我要找她朋友,表情就是 如此。」等語(見警卷第25-27頁);證人李耀宗於警詢中證稱 :「當時我是一樓大廳櫃檯,我聽到徐華飾現場主任用耳機 告訴我說2樓有事,請我至2樓協助,然後我上2樓後,看到被 害人就在2樓走道上,就哭並叫的很大聲,我與徐主任就過去
被害人旁邊問被發生什麼事,被害人向我們2人說:「她被我 們的按摩師有侵犯到她」,然後她的友人212號按摩室出來, 她就跟她的友人說:「我們的師傅有按摩到她的不該按的地 方,當時很吵鬧,我們5人就進入212號包廂,她就一直講被 我們師傅無禮摸按到不該按的地方,之後我請他們把衣服換 好,我下到一樓櫃檯請徐主任跟他們談。」、「(當時由何人 告訴他們6號按摩師真實姓名及電話?)『隔了2個小時』後, 被害人與她男友再來我們養生會館時,我跟他們說主管不在 ,我們明天會主動跟你們連絡,她男朋友說這個事情不願意 等到明天,然後她男朋友說不然就給他們師傅,他們走之前 她男友講說,他會跟師傅連絡,並說跟公司沒事。」等語(見 警卷第30-31頁)及於審理中結證稱:「(你是後來徐華飾通知 你,你才上去的?)對。」、「(你與A女接觸的過程中,A 女 有無說被告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內這樣的客訴內容?)當時她 跟我們另外一位主任講的,因為我是男生,我就跟另外一位 主任說請她處理,我就下去樓下。」、「(當天客訴內容,A 女或是徐華飾有無跟你說她有被侵害的行為?)有。」、「( 你當時有無問被告為何做這樣的事情?)我有問他,可是當下 也是很亂,他說他沒有做這件事情。」、「(當天有人提到要 報警嗎?)有,後來A女的男朋友來,我說現在我們長官不在 。」、「(你們有無把被告的電話、姓名給A女的男朋友?)有 。」、「(你上去2樓看到什麼情況,請你描述當時情況?)看 到A女哭哭啼啼的,她就在走廊上說要找她朋友,我上去的時 候,另外一位主任就帶她到她朋友的212包廂,我走進去包廂 ,當下也很亂,我覺得事情已經發生,我也是男生,由我們 另外一位女主任在那邊跟她們談,我就到樓下。」、「(你當 時有無看到被害人有在哭泣?)有,只有穿著和服,她就跟她 朋友說被被告按摩到不該按的地方。」、「她說被告按到她 的私處。」、「(後來你有無問過被告,當時的情況?)被告 之前就有說沒這種事情發生,他說他沒有做。」、「(你是否 記得他們至櫃檯結帳時,按摩時間是否已經結束?還是被害 人時間還沒結束,她就跑下來?)還沒有結束,還有10幾分鐘 左右時間才到。」、「(因為被害人發生這件事情,所以她就 跑下來了?)對。」、「(被告蕭國標問:你為何知道還有10 幾分鐘?)因為我那時候在那邊,還有櫃檯一些幹部有看到時 間快做完了,差不多還有10幾分鐘。」等語(見本院卷第114 頁背面至116頁背面、第119頁);及證人侯均濃於警詢及審理 中證稱:當日伊確有在廁所接到A女打來的電話,A女問伊人 在何處,伊表示在廁所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34-35頁、第123 頁背面)。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A女當日使用之2支手機之通聯
紀錄結果,其中A女持用之0989..號電話確有於100年5月30日 凌晨1時53分42秒許撥打侯均濃使用之0911..號電話,有A女 使用之0989..號電話及侯均濃使用之0911..號電話之雙向通 聯紀錄各1次在卷可憑(見本院證物袋內)。則依證人A女衝出 210 室後,係先問徐華飾表示要找伊友人,A女始又跑去拿手 機撥打電話予侯均儂,而於100年5月30日凌晨1時53分42秒許 接通之過程觀之,證人李耀宗證稱:當時A女消費之時間還沒 有結束,還有10幾分鐘左右時間才到等語,應可採信。3、證人李耀宗於審理中結證稱:「(你說公司有規定有敏感部分 不能按,哪些地方是你們公司所謂敏感的地方?)胸部還有私 處都不行按摩。」、「(被害人做的精油按摩,你們男師傅是 否可以按摩女客人的鼠蹊部?)不行。」、「(為何不能按摩 女客人的鼠蹊部?)公司規定的。」、「(是否因為鼠蹊部太 敏感了?)對。」、「(所以你們公司員工是否都知道不可以 按摩鼠蹊部?)是的。」、「(被告是否也知道不可以按摩鼠 蹊部?)剛來上班的時候,開會都有跟他們說,所以被告也知 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正、背面)後,被告始當庭直承 :「(剛才證人說公司規定客人鼠蹊部不能按摩,證人所述是 否正確?)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4、被告繼於101年4月12日審理中雖又改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辯 稱:「(為什麼這個過程你以前都不說?)因為被害人她都沒 有說起這個過程,我想說大事化小,我也沒有講,我連辯護 人也沒有告訴她,今天也是第一次提起。」、「(那為什麼今 天願意講?)因為我覺得判決對我不利的話,對我是冤枉的, 我是被仙人跳的。」、「(既然怕被冤枉,為何都已經被起訴 了還不說?)我想說如果沒有事的話,我不想破壞被害人的名 譽,會造成被害人的傷害,事情過了就算了。」、「(你都已 經被起訴了,而且在上次審理期日,還傳被害人到庭接受詰 問與你對質,當時被害人說的與起訴書所載相同,當時為何 還不願意說出來?)因為那天她也沒有說。」、「(今天以前 被害人她也沒有說,為什麼你今天又說?)今天應該是最後一 次審理,或者我有想等判決出來我上訴後再說。」、「(你們 店裡有提供如你今日所述與被害人的撫摸下體的服務嗎?) 沒有。」、「(如你今日所述當時你是如何跟被害人協議的? )我跟她沒有協議,我沒有講,我一開始摸到她下體2次,問 她還好嗎,她說OK,從頭到尾我們就只有這一段對話。」、 「(你如何確信被害人同意你繼續撫摸她的下體?)因為以我 們按摩的經驗,不管按身體某個部分,如果她緊張的話她的 身體會僵硬,收縮,並表示太重或不舒服,所以我在按摩她 的下體時,她的身體很放鬆,而且腳微微張開,沒有拒絕的
動作,也沒有說話。」、「(你當天手指確有插入A女的陰道 ?)是,我左手中指有插入A女陰道一點點,不到1秒鐘,是被 吸允進去的。」、「(你的手指插入A女陰道有無告知A女?) 沒有,因為那時候都沒有講話,因為很自然就變成這樣。」 、「(你的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後,A女是不是有哭泣?)對, 並問我說「在幹嗎」。」、「(A女她有無同意你用手指插入 她的陰道?)『沒有』,因為她都沒有講話,是按摩過程中順 勢被吸進去的。」、「(按摩師的常規是不是不可以按摩女客 人的鼠蹊部?)是。」、「(你什麼時候知道這個常規?)從一 開始從事按摩就知道了,是在12年前就知道了。」、「(在A 女之前你是否曾經去按摩其他女客人的鼠蹊部?)沒有。」、 「(在A女之前你是否曾經不小心去按摩到女客人的下體?) 沒有。」、「(A女有什麼特別之處,會發生你剛才說的情形 ?)因為是A女要求不要穿內褲及和褲,完全赤裸下體,所以 就按她大腿的根部,就碰到她的陰部側邊。」、「(你今日所 辯的情節你是否認為有經過A女的同意?)她沒有同意,也沒 有反對,也沒有表示意見,就是讓我很自然摸她。」、「(A 女她跟侯均濃一起來,一般一起來的客人都會同一間,為什 麼A女她會跟侯均濃不同間,而要求分開房間,且要求男生為 她服務,當時的過程就是很自然發生,我也不會講。」云云 。然查,被告先係辯稱:「(你之前所從事的按摩工作,如果 女性客戶表示大腿痠的話,你是否也都一樣都幫她們按摩鼠 蹊部的位置?)是。」、「(按這麼敏感的位置,不怕會有糾 紛嗎?)那不會敏感,那是按摩一定要按到的地方。」、「( 當時告訴人沒有穿內褲,而你還去按她陰部旁邊的大腿筋, 不會因此去碰到她的陰部嗎?)不會,我推拿的手法是由上往 下,如果由下往上就會碰到。」、「(對於有證人指稱依照按 摩的慣例,根本不會按到女性客戶的鼠蹊部的旁邊,有無意 見?)大部分都會。」云云,嗣始又直承:「(按摩師的常規 是不是不可以按摩女客人的鼠蹊部?)是。」、「(你什麼時 候知道這個常規?)從一開始從事按摩就知道了,是在12年前 就知道了。」、「(在A女之前你是否曾經去按摩其他女客人 的鼠蹊部?)沒有。」、「(在A女之前你是否曾經不小心去按 摩到女客人的下體?)沒有。」等語,所辯已先後反覆不一。 且其前均僅辯稱:有遭黃國書恐嚇云云,嗣於最後審理期日 始改口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辯稱:黃男打電話恐嚇伊,他的意 思是要伊拿錢出來處理,後來伊不理黃男,他們5點多才去報 案,伊係遭仙人跳云云,核其所此部分所辯情節更是先後迥 異。證人廖彩伶於審理中結證稱:「(公司規定全身按摩的範 圍為何?)公司有規章要求師傅,我只知道腰到肩膀,我確定
鼠蹊部不能按。」、「(公司規定鼠蹊部不能按摩,如果違反 有沒有處罰的規定?)違反規定就革職。」等語(見本院卷第 121頁背面、122頁正、背面),則被告若非確有強制性交犯意 ,豈有僅因A女表示腳酸即為A女按摩鼠蹊部之理。再佐以, 被告於最後審理期日所辯情節若屬真實,且其於警詢及偵審 中亦一再主動陳稱有遭黃男電話恐嚇情事,則被告豈有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甚至A女於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時,均 未言及此情之理,益徵被告於最後審理期日所辯情節要係臨 訟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5、查,警察係於100年5月30日上午6時許受理A女報案,固有職 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5頁)。惟證人A女於警詢中即 證稱:「(妳是否知道6號按摩師的年籍資料?)不知道,我是 事情發生後我朋友陪我去店家問6號按摩師的年籍資料,店家 回答我說,當初他們與按摩師有簽約說,不能對客人有發生 不禮貌的行為,不然會解雇,現在發生這種事,我們已經解 雇他了,店家就給我他的資料,6號按摩師叫(蕭國標,46年 1月..日生(詳卷),身分字號為L12121...詳卷,聯絡電話給 09111.. 詳卷)。」、「(這件事是何人報警?何時報警?)是 我自己報警的,是100年5月30日早上約5至6點至臺中市六分 局何安派出所報警。」等語,核與證人黃男於警詢及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