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楊哲夫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於民 國101年4月22日經第四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 第三章第五條(三)、(四)及第二十七條如附件,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並提出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97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 定、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101年4月1日第 三屆第十七次董監事會議紀錄、101年4月22日第四屆第一次 信徒大會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 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