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銘
被 告 呂俊良
被 告 歐安賞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張精華
被 告 俞玉昆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陳完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