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99年度,1號
TYDV,99,重訴更,1,201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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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煊富
      羅鴻霖
      姜洺
      張森富
被   告 翁張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原確定判決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18 號)判決再審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100 年12月28日裁定命在該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再審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再字第7 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暨路可佐。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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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