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3號
TYDV,99,重訴,283,201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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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詹騰彬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顧德勇
      鍾曜鴻
      禹瑞崑
      潘秀卿
      顧澍新
      顧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禹瑞崑涉有詐欺犯罪嫌疑,因認該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494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 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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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