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16號
TYDV,99,重勞訴,16,201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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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 上訴人 朱桂蓁
劉欣蓉
蔡晴惠
周德葳
陳思蓉
鄭守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20,72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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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