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燈啓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代 理 人 游藤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4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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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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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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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中壢建國路郵局 │99年12月25日 │2,500,000元 │M0000000│ │
│ │燈啓智教養院 游長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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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