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08號
TYDV,101,訴,808,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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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樹
訴訟代理人 莊訓貴
被 告 李永順
4樓
楊永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 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046,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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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