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76號
TYDV,101,訴,576,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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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A男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複代理人  范詩均
被   告 劉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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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