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號原 告 鄧桂蘭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呂婉如被 告 溫世銘 陳菁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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