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8號
TYDV,101,補,188,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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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萬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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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