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蔡武男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國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62 萬
8,6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