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50號
TYDV,101,消債更,50,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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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翠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更生之聲 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⑴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 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⑵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 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⑶債務 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 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 000 元,亦未提出出任何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僅提出1 份更生聲請狀。本院乃於民國101 年5 月10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1,000 元之聲請費用,並應 ⑴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 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⑵提出聲請人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 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之資料,並說明協商處理結果。⑶聲請 人現若有工作,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 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 」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⑷提出聲請前2 年(99年 1 月迄今)每月薪資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⑸釋明每 月各項支出之明細、必要性並提出聲請人所列相關生活必要 支出之單據。⑹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⑺、請說明若准允更生,聲請人可得負擔之清償方案。此項 裁定並已於101 年5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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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