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翠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本件聲請。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 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之資料,並說 明協商處理結果。
四、聲請人現若有工作,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總和。 (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之薪資、 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五、提出聲請前2 年(民國99年1 月迄今)每月薪資單或者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六、釋明每月各項支出之明細、必要性並提出聲請人所列相 關生活必要支出之單據。
七、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說明若准允更生,聲請人可得負擔之清償方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