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8號
TYDV,101,家訴,38,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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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信澍即陳武庭
被   告 陳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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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