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陳信澍即陳武庭被 告 陳武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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