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游莊春茶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珍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2,61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