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90號
TYDV,101,家訴,190,201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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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李昀書
被   告 李昂禧
被   告 李宛真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樺
被   告 李懿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辦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 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 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 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辦繼承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 未於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 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經本院於 101 年4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惟原告於101 年4 月185 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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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