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241號
TYDV,101,家聲,241,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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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福榮
被 繼承人 簡財源  生前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82號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8年度財管字第82號指定遺產 管理人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財源之債權人,因有閱卷 之必要,請准予通知聲請人前往閱卷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所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影本為 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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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