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38號
TYDV,101,家救,38,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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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王宏
相 對 人 張育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即本院101 年 度家全字第13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 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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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