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73號
TYDV,101,司聲,273,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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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駿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之 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 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 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 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 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臺抗字第279 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0 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48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493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 。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執行,本院已撤銷 該假扣押執行程序,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確已撤回對相對人假扣押之強制執 行,固應認為訴訟終結,惟遍查全卷,聲請人迄未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是聲請人於合法催告相對人行 使權利且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前,即逕行聲請返還本件擔 保金,於法自有未合。聲請人復無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之情形,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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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