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57號
TYDV,101,司聲,257,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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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芝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汎
相 對 人 沃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裔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 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 法第529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裁定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該 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317 號裁定附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 字第151 號卷內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假扣押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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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芝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沃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