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2138號
KSEV,90,雄小,2138,20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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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一三八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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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