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八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林豪朗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麗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