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971號
TYDV,101,司票,2971,201205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翁火泳即緯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英進黃嬌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