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927號
TYDV,101,司票,2927,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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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胡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謝大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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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