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87號
TYDV,101,司催,287,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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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二、按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 法第125 條第1項 第2 款、第7 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 讓之證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通 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 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 爭本票之發票日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在卷可憑 ,是系爭本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票據 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復與 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 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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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