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債 權 人 吳育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瀚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亦或以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孫「瀚」詮亦或 孫「翰」詮。 三、陳報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