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82號
TYDV,101,司促,13282,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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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債 權 人 吳育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瀚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亦或以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孫「瀚」詮亦或
孫「翰」詮。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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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