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9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主債務人邱五妹是否已歿,如是請撤 回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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