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501號
TYDV,101,司促,12501,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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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
債 權 人 榮耀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守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章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債權人正確全名。
三、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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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