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91號
債 權 人 五守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農世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桂枝、張孝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如為各債務人分
別積欠之費用,請表明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及補繳聲請費
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