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債 權 人 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怡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佩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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