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7號
TYDV,101,司,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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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 對 人 永豐翔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陳寬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永豐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寬弘(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為永豐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豐翔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 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 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 ,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豐翔有限公司(下稱永豐翔公司)業 為經濟部命令解散,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新穎已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該公司 之債權人,茲因稽徵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79、80、81條 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而陳新穎之弟陳寬弘為寬 騰鑽孔有限公司(下稱寬騰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營運及清 算事務有一審程度之了解,請選任其為清算人等語。三、經查,永豐祥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9年8 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 934102370 號函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 事陳新穎已於100 年7 月8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已拋 棄繼承等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11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934828380 號函 、永豐祥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陳新穎繼承系統 表、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 年12月21日中院彥家100 司 繼2073字第129611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 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均為影本), 堪信屬實。基上所陳,永豐祥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 司之清算人,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



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 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 有無律師、會計師有意願任本件清算人,經該兩公會覆函表 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桃園律師公會101 年4 月9 日 桃律亙字第040902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1 年 4 月30日會總字第1010197 號函附卷可憑,故仍以陳新穎之 親屬擔任永豐祥公司之清算人為適當。審酌聲請人請求選任 清算人之目的,乃為處理永豐祥公司之帳簿、文據等課稅資 料暨其申報等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再參酌陳新穎之 父母陳松聲李足各為23年3 月、26年7 月生,年事已高, 應無能力勝任清算人職務;另陳新穎之兄弟姊妹即陳美惠、 陳麗惠、陳寬弘,各為47年5 月、49年5 月、54年5 月出生 ,堪信渠等應均有足夠智識及相當社會經驗足資擔任清算人 。然參諸陳新穎生前住住地為桃園縣龜山鄉,陳寬弘則設住 所於台北市文山區,相較其他分別居住於台中市、南投縣之 姐妹陳美惠、陳麗惠而言【見卷附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 三親等)資料查詢單),陳寬弘對於本件為進行清算事務所 需用之公司資料,應最有接近之可能,且陳寬弘又擔任寬騰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營運及清算事務,應有一定程序之了解 ,且其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情事,故本件堪認選派陳寬弘擔任永豐祥公司之清算人為妥 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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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