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鄭和豐(原名:鄭嵩峰)
被 告 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健民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
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89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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