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振祥
賴存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陳文毅
張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
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
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