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哲妙
黃陳蕙淑
黃崇榮(原名:黃成榮)
黃成浩
11號6樓
徐聰妹
黃瓊芳(原名:張黃瓊芳)
黃玉秋
陳怡君
陳建豪
陳建榮
陳平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謝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計11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關於
被告黃哲妙、黃陳蕙淑、黃崇榮、黃成浩、徐聰妹、黃瓊芳、黃
玉秋等7 人提起上訴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2,316,274 元(依原審核定之全部訴訟標的金額即139,421,83
1 元-後述之訴訟標的金額17,105,557元=122,316,27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796 元;另關於被告陳怡君、陳建豪、
陳建榮、陳平雄等4 人提起上訴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
105,5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852 元,以上均未據各該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應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