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0 年度親字第138 號
原 告 黃妮莉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許惠君律師
被 告 黃印福SOMSO.
黃志玲 (現由桃園縣政府安置中)
上列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曹姵妏
府社工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黃志玲非原告自被告黃印福受胎之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