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32號
原 告 鍾春香
鍾東香
鍾年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 告 鍾兆清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鍾兆鉅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 年6 月13日17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離婚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 民國101 年5 月30日17時宣示,惟本件法律關係以及兩造之 攻防資料複雜,難於短時間內整理認定而有重大事由,原指 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 年6 月13日17時。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