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13號
TYDV,100,國,13,201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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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黃逸珊
      黃徐玉權
      黃伯翰
      黃安瑀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徐玉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珊
被   告 林益州
      桃園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三二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益州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 度審交易字第132 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 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裁定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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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