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4號
TYDV,100,勞訴,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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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許佳雪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娥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1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於開庭前說明原證三之通宵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與飛牛牧場之關係為何。另就原證三之一、三之四、三之十二上所載單據日期與原告所主張之行程日期並不相符,對此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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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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