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458號
TYDM,99,訴,458,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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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文爐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273
號、98年度偵字第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文爐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翁文爐明新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兼工學院院長, 因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之開發為其學術專研領域,而 自民國91年間起,即常受經濟部工業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第2 項、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 條等規定,委 託其擔任上開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申請許可案之 審查委員,負責民間廠商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許可案 之實質審查及現場履勘,並就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供主管 機關作為准駁之依據,係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翁文爐明知業者依前 揭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試驗計畫、 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再利用計畫之申請,其審核流程,均 乃業者以計劃書正式備文向主管機關提出審核申請,該主管 機關承辦人就其申請文件內容格式是否完備為初步書面審查 ,並就缺漏通知補正後,再自經濟部工業局建置之學者專家 資料庫勾選建議審查委員名單逐級簽核,經確認建議名單後 ,再由承辦人詢問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之意願,審查委員 確認後,即擇期進行現場勘查及審查會議,或逕於局內開立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係採「共識決」,即廠商須依由主管機 關人員及學者專家3 至5 人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於審查過程 提出之審查意見進行補件及改進,待所有委員就其補件及改 進均表同意後,主管機關始會核准該項回收再利用申請案, 且同一回收再利用內容之試驗計畫、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 再利用計畫等不同階段許可申請之審核,主管機關基於技術 、審查一貫性,均係委託相同審查委員審查,而其因係專研 電子產業廢溶劑、廢酸鹼液等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學 者專家,凡此類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申請案,經濟部工業局、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



,委託其擔任審查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許可案審查委員之 機率極高,而其受任為審查委員,本應誠實清廉,並應於審 查過程本於專業保持超然中立,以維審查過程之公平公正, 不得假借擔任審查委員審查案件之機會圖本身或他人利益, 卻連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業者交付 現金等賄款,協助業者通過再利用申請許可案,茲敘述如下 :
㈠自94年起,姚慶隆實際經營之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負責人:倪美聯,下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姚正義,下稱:正美化工),陸續以中華映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映管公司)、台灣巴斯夫電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 默克公司或巴斯夫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 美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彩晶公司)等 公司之工廠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磷酸、廢氫氟酸、鋁蝕刻廢 液、廢硫酸等化工業廢棄物為回收再利用標的,而與上開公 司共同或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單獨向經濟部工業局、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提出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 號9 之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再利用計畫許可之申請,姚慶 隆因知悉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之開發為被告翁文爐學 術專研領域,且因此而常擔任前述主管機關辦理關於以廢磷 酸、廢氫氟酸、鋁蝕刻廢液、廢硫酸為標的回收再利用案之 審查委員,具審核准駁之影響力,為使雙慶化工、正美化工 在處理此類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案審核順利通過,遂先委請翁 文爐撰寫、修正前揭2 公司提出之個案再利用、通案再利用 計畫書,被告翁文爐因撰寫、修正證人姚慶隆提出再利用計 畫書之故,已預知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計畫送件之再利用案 ,遂利用承辦人徵詢擔任審查委員意願之機會,應允擔任該 案審查委員,並於審查過程中協助證人姚慶隆撰寫、修正各 審查委員意見補正及改進之回覆說明。於上開案件審查期間 ,即由亦任職於正美化工之陳秀香(證人姚慶隆之配偶)或 上開2 公司財務人員自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內提領現金,再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所 示之時間, 由姚慶隆、陳秀香分別或由2 人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 院院長辦公室交付被告翁文爐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 之賄款,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迄96年底,被告 翁文爐共協助正美化工、雙慶化工再利用審查案9 案,並均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再利用核 准許可(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9)。 ㈡李必昌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皕靖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因皕靖公司所採用之廢光阻劑回收再利用技術,國內 外尚未有此廢棄物再利用技術之實績,而依前揭規定,再利 用處理機構所採用之回收再利用技術如國內外尚未有此廢棄 物再利用技術之實績,事業機構及再利用處理機構須先取得 「試驗計畫」之許可,試驗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始 得認列為「實績」,取得實績佐證始得提請個案再利用審查 ,審查認可後,經濟部工業局等主管機關將給予為期1 年數 月之有效期;個案審查期滿之有效期內,再利用處理機構始 可提出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通案再利用審核通過後,再利 用處理機構就該技術即可適用於所有相同產業,而無須個案 逐案提出申請審查,皕靖公司為取得廢光阻劑再利用許可, 遂於95年1 月27日,以「廢光阻劑再利用」技術向經濟部工 業局提出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惟皕靖公司進行試驗計畫期間 ,於其他審查委員均無意見後,仍屢遭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審 查委員之被告翁文爐以固含量、質能平衡圖、業主願購同意 書正本等問題刁難,致試驗計畫拖延年餘。適95年12月,埕 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埕田公司)負責人章卉庭得知皕靖公 司困境,乃於12月中旬某日主動安排李必昌顧乃強結識( 埕田公司原負責人,章卉庭男友),顧乃強因長期任職臺灣 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積電公司),因業務關係與 陳秀香熟識,亦得知被告翁文爐收取賄款協助正美化工、雙 慶化工再利用審查情事,為取得皕靖公司「廢光阻劑」個案 再利用案之業務及利潤,乃透過陳秀香徵詢被告翁文爐能否 以20萬元代價從中協助皕靖公司,經取得被告翁文爐允諾後 ,顧乃強即向李必昌明白表示,與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委 員之被告翁文爐熟識,可引介並協助通過該公司個案再利用 之實驗計畫及審查,惟需支付款項打點,並於95年12月25日 與章卉庭偕同李必昌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與被 告翁文爐碰面以證其說,至此皕靖公司於96年1 月12日檢送 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第3 次修正版送審,即經所有審 查委員同意,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於1 月24日發函皕靖公司, 同意該技術列為實績。顧乃強隨於96年1 月17日以電子郵件 告知李必昌,被告翁文爐答應協助皕靖公司撰寫廢光阻劑個 案再利用計劃書,請李必昌對外詢價後,再由顧乃強與被告 翁文爐議價,李必昌為儘速辦理前揭再利用案之審查,乃於 96年1 月18日回覆,請顧乃強自行敲定費用,並於96年1 月 20日將皕靖公司人員自行撰寫之個案計畫書電傳顧乃強,嗣 顧乃強於同年2 月9 日上午回覆證人李必昌表示:「廢光阻 劑個案再利用計畫書確定無法如期於春節前送件,因埕田公 司尚未將訂金交給撰寫人,故未執筆。希望皕靖公司先給訂



單或現金,以便先代付現金給撰寫人」,李必昌為使皕靖公 司個案在利用許可之申請順利通過,乃於同日下午回覆顧乃 強,同意以40萬元之價額簽立「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計畫書 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並自皕靖公司設在華南銀行竹南分 行000000000 帳戶開立3 張票號、到期日及金額分別為:⑴ SC0000000 ,96.4.30 ,15萬7,500 元;⑵SC0000000 ,96 .7.31 ,15萬7,500 元;⑶SC0000000 ,96.8.31 ,10萬5, 000 元之支票予埕田公司,作為協助通過個案審查之費用( 其中⑴、⑶筆郵寄至埕田公司,第⑵筆由章卉庭於96年5 月 間親自前往皕靖公司領取,3 筆款項先後於96年4 月30日、 7 月31日、8 月31日以埕田公司設在渣打銀行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示領取,顧乃強章卉庭即於2 月間先自埕田公 司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提領25萬元,並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 時間,分2 次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各交付10 萬元,共20萬元予被告翁文爐,嗣皕靖公司取得被告翁文爐 所撰寫、修改之計畫書,即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提出 個案再利用審查申請,被告翁文爐亦於主管機關工業局承辦 人員循例徵詢是否繼續擔任該案個案再利用案之審查委員時 應允之,並將此情告知章卉庭,嗣並依約於審查期間協助皕 靖公司彙整審核所需資料,以及修正審查委員意見回覆說明 ,以利該案之審查通過,嗣皕靖公司所申請之再利用案,果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再利用核准許可( 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0)。
顧乃強章卉庭於順利協助皕靖公司申請前揭案件後,便陸 續尋求欲申請個案再利用之業者擴展埕田公司業務,亦分別 獲取鴻勝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勝公司)、侑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侑晉公司)之業務合作,再與被 告翁文爐以相同模式處理,分述如次:
⒈鴻勝公司、奇美公司稀釋劑廢液個案再利用申請案:章卉 庭取得鴻勝公司委託後,即於96年11月13日自埕田公司設 在渣打銀行之前揭帳戶領取25萬元,翌日即由顧乃強、章 卉庭2 人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交付10 萬元現金及鴻勝公司申請稀釋劑廢液個案再利用申請案所 需之文件資料交予被告翁文爐,請求被告翁文爐協助此案 之申請,1 至2 週後再交付被告翁文爐10萬元(被告翁文 爐收受款項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告翁文爐收 受款項及資料後,亦明確告知,如主管機關徵詢,其會同 意擔任此案審查委員,之後便著手修、撰再利用計劃書, 再交由章卉庭轉交予鴻勝公司於97年4 月24日向主管機關 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於該局承辦人員



徵詢是否擔任此案之審查委員時應允,且將此情告知章卉 庭,而該案經各審查委員審查後,被告翁文爐即協助鴻勝 公司撰寫、修正各審查委員意見之回覆說明,以協助其申 請順利通過審查,鴻勝公司果於97年10月7 日取得許可( 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⒉侑晉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 申請案:章卉庭取得侑晉公司之委託後,即與顧乃強於96 年11月19日攜帶侑晉公司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可 之相關資料及現金5萬 元,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 院長辦公室交付予被告翁文爐,並於間隔1 週、2 週後, 再交付翁文爐10萬元、5 萬元現金(被告翁文爐收受款項 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翁文爐即修該、撰寫侑 晉公司之計畫書,並由章卉庭轉交侑晉公司於97年5 月8 日提出再利用案許可申請,嗣並擔任此案之審查委員以協 助其申請,惟於此案現場會勘時,因審查委員均認侑晉公 司所提之技術欠缺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屬再利用 試驗計畫範疇,而遭駁回(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 示)。
二、嗣因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接獲檢舉,經報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因認被告翁文爐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嫌。
貳、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 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 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 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 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 ,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



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 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 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 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 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 以本件所有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 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叁、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 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 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 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 例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必須行賄者與 收賄之公務員對於所授受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 職務上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對價關 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 務員踐履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 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 償之意思。亦即此所稱「職務上行為」,必須公務員於其職 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足當之。若行賄 與「公務員踐履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之間欠缺對價關係,或



雙方對於行、受賄意思未達於合致者,即難遽依上開罪名相 繩。
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 據為其主要論據:
一、供述證據:被告翁文爐之供述;證人即雙慶化工、正美化工 實際負責人姚慶隆於97年10月16日、97年12月2 日、97年12 月23日在調查局詢問及於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5日偵訊 中之證述;證人即姚慶隆配偶陳香秀於97年10月16日、97年 12月2 日在調查局詢問及於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5日偵 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埕田公司負責人章卉庭於97年10月16日 、97年11月3 日、98年1 月9 日在調查局詢問及97年10月17 日、98年1 月14日在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章卉庭友人顧乃 強於97年10月16日、97年11月3 日調查詢問及97年10月17日 、98年1 月14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皕靖公司實際負責人 李必昌96年8 月20日、97年7 月18日、97年11月10日調查局 詢問及97年11月10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技 正葉繼開於97年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 即經濟部工業局技正顏鳳旗於97年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 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約聘研究員楊葆茜於97年 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財團法人台灣 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派駐工業局之工程師洪玠育於97年11月10 日在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科長 林明傳於97年12月9 日在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證人即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長陳郁良於97年12月16日在調查局詢 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元培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衛生系副 教授吳南明於98年1 月19日調查局詢問及於98年3 月12日偵 訊中所為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顧乃強李必昌翁文爐等人來往之電子郵件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 友達光電)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 凌巨科技)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便行文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 許可申請書( 廢光阻劑再利用計畫)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函、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書面審查建議表、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計畫書意見表、事業廢棄 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經濟部工業局開 會通知單、經濟部工業局會議紀錄、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 個 案再利用許可審查會」會議簽名冊、22273 卷( 二) 摘錄本



第67頁)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皕靖科技第1 次修正版 意見回復說明彙整、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第一 次修訂版、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案第1 次修正總表委員 意見回復說明彙整工業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 、經濟部工業局簽、經濟部96年6 月7 日經工字第09620410 060 號函稿、0000000 皕靖科技個案再利用審查過程、廢光 阻液個案再利用計畫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書、支票3 紙、統 一發票1 紙、李必昌顧乃強往來電子郵件、珵田企業有限 公司報價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支存- 對帳單、桃園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珵田企業有限公司) 、李必昌提供 與顧乃強對話錄音譯文、搜索現場勘察報告、任職單位查詢 (翁文爐顧乃強) 、會計事務處理及核銷應注意事項、監 聽譯文【監聽電話:0000000000( 翁文爐) 】、監聽譯文【 監聽電話:0000000000( 顧乃強】、監聽譯文【監聽電話: 0000000000( 章卉庭)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 法、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皕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工業局開會通知單、經濟部工業局會 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 見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審查委員意見 表、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審查會) 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9 5.3.3)、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審查會) 會議出席人 員簽名冊(95.9.22)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書( 第一次修訂版) 、經濟部工業局 95年5 月1 日工永字第09500341730 號函、皕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書( 第二次修訂 版) 、經濟部95年6 月2 日經工字第09520407700 號函、皕 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95年11月17日工永字第 09500983490 號函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再利用試驗計劃成 果報告書二次修正版、經濟部95年12月21日工永字第095009 97520 號函、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再利用試驗計劃成果報 告書三次修正版、950001T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果報告 書審查過程、經濟部工業局簽、經濟部96年1 月24日經工字 第09620401120 號函、翁文爐顧乃強章卉庭針對皕靖公 司個案再利用案電子郵件聯繫往來及工業局審查時程簡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支存對帳單、珵田企業有限公司



價單(96.2.06、96.2.14)、顧乃強李必昌翁文爐等人來 往之電子郵件、皕靖再利用403.doc 摘要資訊、皕靖再利用 403.doc 統計資訊、皕靖再利用403-1.doc 統計資訊、皕靖 再利用406.doc 摘要資訊、960016皕靖科技個案計畫書意見 表( 彙整1)﹝1 ﹞.doc統計資料、修正總表-1.doc- 摘要資 訊、埕田公司、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 申請時程及各案審查委員簡表、埕田公司、正美化工、雙慶 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申請時程、翁老師參與審查未付 版費款、翁老師未參審查亦未付款、翁老師未參與審查亦付 版費款、翁老師參與審查亦付版費款、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 款歷史對帳單( 帳號:000000000000) 、經濟部工業局97年 12月26日工永字第09701130390 號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 案審查作業進度管制表、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鋁蝕刻 廢液及廢氫氟酸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永續發展組簽、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審查委員資料庫、經濟部工業局會議紀錄(97. 04.0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會議委員利益迴 避聲明書、經濟部工業局97年5 月12日工永字第0970034783 0 號函、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光阻劑再利用許可辦 理過程、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與先豐通訊股份有限 公司觀音廠共同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 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申請積體電路製程廢硫酸通案再利用許可 辦理過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光阻劑)(950001T)試 驗計畫申請、成果報告書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 光阻劑)(960016I)個案再利用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光阻劑)(970020I)個案再利用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廢光阻劑)(970033I)個案再利用申請、侑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硫酸銅廢液)(970029I)個案再利用申請正美化工有 限公司( 廢硫酸)(950035G)通案再利用申請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配合貴站業務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卷資料包括委員開會 通知單、審查意見、廠商答覆、審查會議紀錄及相關公文, 案件依編號排列詳如附檔一~ 附檔六) 行政院環保署97年12 月30日環署廢字第0970100283號函、行政院環保署90年2 月 9 日九十環署中字第0002418 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資安 鑑識實驗室-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逕行搜 索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郵局存摺影本、零用金提領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 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埕田資料帳款明細、皕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等95 ~97 年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案,調卷全卷正本資料清冊 、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實質建議表、事業廢棄



物通案再利用展延許可申請案實質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實質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 利用許可申請案書面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 畫申請案實質建議表、工業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 制室、經濟部令、經濟部工業局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廠商 及付款明細表、經濟部96年2 月5 日經授工字第0962040202 0 號函、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埕田公司、正美化工、 雙慶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申請時程表及各案審查委員 一覽表、春源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報價單、莊錦烽環境工程 技師事務所報價單、彩晶申請表.doc摘要資訊、彩晶申請表 .doc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瀚宇彩 晶( 楊梅廠) 】、瀚宇彩晶HF案(1).doc 摘要資訊、瀚宇彩 晶HF案(1).doc 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計畫書、 申請表- 通案3.doc 摘要資訊、申請表- 通案3.doc 統計資 訊、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事業廢棄物個案 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 請案審查第一次修正總表、廢硫酸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 950035GNEW.doc摘要資訊、第二次修正版審查意見951214( 修).doc 摘要資訊、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 委員意見修正總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事業廢棄物個 案再利用許可申請審查意見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 會議委員利益迴避聲明書、皕靖科技與友達光電( 桃園分公 司) 及凌巨科技共同申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廢光阻劑個案再 利用許可申請書第一次修正總表)、970818鴻勝2-2.doc 摘 要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回覆表、9708 20鴻勝R-2.doc 摘要資訊、彩晶申請表.doc摘要資訊、瀚宇 彩晶HF42(1).doc 摘要資訊、申請表- 通案3.doc 摘要資訊 、奇美申請表(1).doc 摘要資訊、奇美共同申請意願書.doc 摘要資訊、奇美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9-30 .doc、第二次修正版審查意見951214( 修). doc摘要資訊、 H2SO4 通案.doc摘要資訊、H2SO4 通案.doc統計資訊、9708 18鴻勝2-2.doc 摘要資訊、970820鴻勝R-2.doc 摘要資訊、 皕靖再利用403 摘要資訊.doc、皕靖再利用403.doc 統計資 訊、皕靖再利用403-1.doc 統計資訊、皕靖個案再利用406. doc 統計資訊、960016皕靖科技個案計畫書意見表( 彙整1) (1).doc、修正總表-1.doc摘要資訊、修正總表-1.doc統計 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 再利用機構:皕靖科技) 。




伍、訊據被告翁文爐固坦承有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時 間,收受證人姚慶隆、陳秀香、章卉庭顧乃強所交付之款 項,並撰寫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 晉公司計劃書,嗣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及埕田公司(埕田 公司係受皕靖科技、鴻勝化學及侑晉公司委託)持之向附表 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 編號12所示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而被告則擔任上開主管機 關審查上開申請案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然堅決否認有何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並辯稱:我係受雙慶化工、正美化工 、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的委託撰寫計劃書,而所 收的款項則是撰寫計劃書的對價,而且我擔任審查委員亦有 提出專業的審查意見,況審查委員會是合議制,所提出之意 見亦僅作為主管機關准駁之參考,審查委員並無准駁權責, 而且我並非公務員,至於會在電話中與陳秀香提到「secret 」與「瓜田李下」是不希望陳秀香張揚我受廠商委託轉寫計 劃書,不然會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並影響我的教學及研究等語 。而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擔任審查委員 所支領之出席費,並非由行政機關所給付,故被告應非公務 員,且被告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與被告審查行為間並無 對價關係,被告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受託撰寫計劃書 ,且被告僅負責審查,附表一所示之再利用申請案是否核准 ,仍須由主管機關決定等語。
陸、經查:
一、被告翁文爐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時間,收受證人 姚慶隆、陳秀香、章卉庭顧乃強所交付之款項,並撰寫雙 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計劃書 ,嗣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及埕田公司(埕田公司係受皕靖 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委託)持之向附表一編號1 至編 號12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而被告則擔任上開主管機關審查上開申 請案件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並協助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 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回覆審查委員會所提出之審查 意見,嗣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取得附 表二編號1 至編號11申請結果欄所示之主管機關許可函而侑 晉公司則遭主管機關駁回等情,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97偵22273 卷第91頁背面至第 94頁、第99頁至第101 頁;97偵23278 卷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97 頁、第199 頁至第201 頁;本院審訴卷第113 頁 背面至第114 頁、第144 背面至145 頁、第236 頁背面至第 237 頁;本院卷㈡第101 頁);核與證人姚慶隆於調查局詢



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8 頁背面至第11頁、 第284 頁至第286 頁、第349 頁至352 頁;97偵23278 卷第 216 頁至第22 1頁)、證人陳秀香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第32頁至第33頁、第36 頁至第38頁、第56頁至第58頁;本院卷㈡第7 頁、第41頁、 第45頁至第46頁);證人李必昌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之證述 (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調 查局卷)㈠第4 頁至第7 頁;97偵22273 卷第213 頁、第26 8 頁至第269 頁);證人顧乃強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 第83頁至第84頁、第193 頁至第194 頁;97偵23278 卷第21 0 頁至第211 頁;本院卷㈠第186 頁、第187 頁背面至第18 8 頁、第191 頁、第215 頁);證人章卉庭於調查局詢問、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60頁背面至第 62頁、第79頁至第80頁;97偵23278 卷第207 頁、第119 頁 背面)互核相符;復有經濟部工業局95年3 月3 日「皕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試驗計畫許可審查會」會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 計畫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廢光阻液個案再利用計畫 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書、埕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支票影 本3 紙、統一發票影本1 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 帳單、存摺影本、證人陳秀香製作之計帳單、台北富邦銀行 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光阻劑 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與先豐 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共同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 可辦理過程、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申請積體電路製程廢硫酸通 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案件分析表及91年至97年翁文爐委員參與 案件決議與工業局決議一覽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㈡ 第14頁至第19頁、第95頁至第110 頁、第304 頁至第345 頁 、第385 頁至第388 頁;本院卷㈠第74頁至第75頁、第77頁 、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是此部事實首堪認定。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固擔任審查委員,然所支領之 出席費及審查費皆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且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係合議 制,最終准駁權限亦係由主管機關行使,是被告並非公務員 云云;惟查: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為:「公務 員犯條例之罪者,依條例處斷」。又同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關於該項所稱「委託公務員 」,立法理由揭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 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 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另受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 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 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3項 、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行政機關(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民間 機關或個人辦理之事務,並非各項事務皆涉及行政機關之法 定權限即公務上之權力,其委託之事務,倘與行政機關之法 定權限有關,得否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必須有法令之 依據始可,如係「依法」委託,受委託之民間機關或個人因 此得以行使行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於委託範圍內,其身分 與行政機關無異,應認係「委託公務員」,並於刑法上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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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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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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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美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埕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